2021-12-06 ↔ 1413阅读

关节融合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

所谓关节融合术,是指让关节两端的骨骼通过骨面进行接触(骨面应具有活性;脊椎间的融合除外,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固定即可),使骨骼间的骨质再生并连接、融合为一体,同时去除关节囊及无用组织、清除关节附近的病灶及隐患,使关节在功能位固定的一种外科手术。关节融合术的目的在于:对关节病变进行姑息性治疗,彻底消灭顽固性病灶,对残缺的主要功能进行舍弃,以换取更多次要功能。
关节融合术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手术,在操作过程中涉及到多种组织的切开、截断、清创、松解、内固定,还可能需要进行骨移植,可在全麻或半麻状态下实施。
就关节融合位置的不同,有膝关节融合、髋关节融合、踝关节融合、脊椎融合等类型,不同位置的关节融合术在细节方面具有不同的适应证和禁忌证,但总体来讲,关节融合术的实施应符合下列适应证,并排除相应禁忌证。

膝关节融合术后

关节融合术的适应证

1、退变性骨关节炎造成严重功能障碍,并(或)引发慢性疼痛、感染,通过其他手段治疗无效的(如:退变性膝关节炎,且存在运动神经功能障碍者,传统手段无效,关节置换也没有意义)。
2、严重的风湿免疫型关节炎(如风湿性关节炎、强直性脊柱炎)。
3、严重的、复杂的关节外伤,通过常规手术难以复位和固定的(例如:踝关节复杂骨折、腕关节复杂骨折等情况下的关节融合术)。
4、难以治愈的感染性关节炎,在感染得到控制的情况下。
5、同时具有灵活性和稳定性的关节,因为运动链紊乱、神经肌肉功能异常等原因失稳且难以纠正时,为了避免关节失稳引发功能障碍和软组织损伤,可以考虑实施关节融合术(例如:腰椎的融合、脊椎的融合、瘫痪患者下肢关节的融合)。
6、关节置换失败的情况下。

髋关节融合术后

关节融合术的禁忌证

1、邻近关节已经实施关节融合的(或者存在严重功能障碍的),将要被融合的关节功能无法得到有效代偿,应慎重(如:膝关节已经实施融合术的情况下,同侧髋关节就不应再融合);对侧关节已经实施融合术的(如左膝关节已经融合,右膝就不宜再实施融合术)。
2、关节内及周围软组织存在活动性感染期间。
3、12岁以下儿童,通过关节融合术可能难以形成有效骨连接。
4、全身状况差,不能耐受手术者。
5、在关节置换能够解决问题的情况下,优先考虑关节置换术(如:膝关节置换术、髋关节置换术、肩关节置换术等)。

脊柱融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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